2011年司法考试预热阶段《个人独资企业法》法条精讲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导读】《个人独资企业法》知识点比较简单,法条也不多。考试的分值一般在1-2分左右。

  这部分考点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条件、投资人的企业财产所有权、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企业的事务管理、管理人行为禁止、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债权请求时效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清偿程序。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讲解」 本条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注意其只能由自然人投资。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讲解」 本条规定的是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来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依本条规定,要看登记时明确的是以谁的财产出资,若是家庭财产就用家庭财产承担,若是个人财产就用个人财产承担。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讲解」 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模式有3种: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任管理。本条规定了受托人和被聘人的诚信、勤勉义务。本法第20条第6项相应规定了受托人和被聘人的竞业禁止义务,两者可以结合起来学习。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讲解」 个人独资企业责任消灭期间的规定和合伙企业责任消灭期间的规定是一样的。企业解散后未清算的债务并不免除,投资人照样承担无限责任,但是5年内权利人不主张权利,5年期限届满,责任消灭。这“5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延长、中止或中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讲解」 注意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事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财产清偿顺序同公司、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财产清偿顺序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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