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企业法考点汇总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以下为司法考试各个科目分值分布,可以看出商法2010年是56分,比2009年高了20分,可见司法考试对商法的重视逐渐加强,而在商法里面企业法尤其重要,小编为备战2011年司法考试的考友们整理了企业法的所有考点。法律教育网致力于为考生提供质量最高的司考资料!

科目  2009分值  2010年  2011年预计
 理论法学(含法治理念)  23+23+10+5+20+25=106分  91+25=106分  保持不变
 经济法  35分  35分  保持不变
 刑法  58+22=80分  80分  保持不变
 民法(含知识产权法)  57+11+22=90分  90分  保持不变
 商法  36分  56分  略有改变
 民事诉讼法(含仲裁法)  46+20=66分  66分  保持不变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40+20=60分  40分  略有改变
 三国法  12+15+17=44分  12+15+17=44分  保持不变
 刑事诉讼法  52+21=73分  73分  保持不变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10分  10分  保持不变

  一、合伙企业法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2.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财产的转让;合伙财产的出质。

  3.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的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竞业禁止;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的规则

  4.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注意抵销权的行使。

  5.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

  协议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的事由;退伙的效力。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重点是掌握不同情形下合伙企业责任承担的规定。

  7.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要求;出资形式与责任;合伙事务的执行,注意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表见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与责任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

  8.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与债务清偿

  解散的情形;清算程序;债务承担的期限。

  三、企业破产法

  9.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债权人申请的范围、形式和实质条件;债务人申请的范围和应提交的材料。破产案件受理的期限与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10.管理人

  管理人的产生、资格、职责、辞职。

  11.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管理人的撤销权与追回权的行使;取回权的种类与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与禁止。

  12.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的期限与可以申报的范围。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机制与决议的撤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与职权。

  13.重整程序

  重整原因与程序的启动;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与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重整程序的终止;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

  14.和解程序

  和解的申请;和解协议的成立、生效与执行;庭外和解。

  15.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的作出与效果;别除权的行使;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注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定、通过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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