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公司法易混淆考点汇总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司法考试公司法的复习中,对学过的知识点进行总结,自成系统,不仅是对知识把握的一种技巧,更是一种自我归纳能力的提高,当我们摆脱了别人固有的系统,在原有的知识框架内,建立一种全新的思考模式,你就成了专家。我们每个人在学习的时候都要不断的把知识进行总结。别人总结好的可以作为一种借鉴。

  总结1:三大会议的次数规定

  类型/会议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有限公司

  无强制规定

  无强制规定

  一年至少1次

  股份公司

  一年至少1次

  一年至少2次

  半年至少1次

  总结2:三大临时会议的提起主体

  类型/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董事会

  临时监事会

  有限公司

  1/10以上股东、3/1以上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无规定

  监事提议

  股份公司

  6中情形下2个月之内召开

  1/10以上股东、3/1以上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监事提议

  总结3:公司法中容易混淆的数字与比例

  数字/比例

  情形

  连续90天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

  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

  10%表决权(股份)以上的股东

  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股/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1/10以上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股)

  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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