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保险法保险合同总论精讲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一、保险合同的分类

  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 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对于不足额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相关概念

  保险价值,也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金额。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按照市价确定;依合同双方约定;依照法律规定。

  保险金额,是约定的赔偿额,也叫保额。

  保险金,实际的赔偿额。

  保单的现金价值 :由于人寿保险开始发生签订合同时事故的发生率低,以后则慢慢增高,为了平衡起见,保险费始终稳定的一个比例,这样导致合同的起初,所交付的保险费是高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储蓄性质,因此解除合同时应当退还,这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三、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

  1.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

  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在其财产或人身上发生的人。

  (2)受益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特征是:①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产生也可,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②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为受益人;④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⑤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⑥受益人的资格可以被取消,也可能会依法丧失。

  四、保险合同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

  第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一是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是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 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

  (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其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出更严格的规定。一是规定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二是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以便于投保人了解全部合同内容,以此为基础做出是否投保的决定;三是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做出提示。提示义务指合同中所有涉及免除责任,包括全部免除和部分免除的条款。

  依据公平原则,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的内容做出规范。根据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多为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即为定式合同的特点,为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这类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五、保险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

  1、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人而异)

  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修改。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 ;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 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大家知道,比如我把我的房子上了一个保险,但是我把我的房子可能转让给别人了,属于保险合同标的的转让,标的转让以后保险关系是不是随之转让?根据新的保险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保险关系的稳定性,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下,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续承继,保险关系继续存在。另外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投保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有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

  2、保险合同的解除。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这是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也就是退保。《保险法》另有规定是指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中 ,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六、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件。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些重大保险事故,保险人通过媒体等途径可以很快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也不应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时而变)

  (5)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为此,保险人将额外赔付救助费(含调查费在内),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足额保险,救助费也是按比例赔付。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保守秘密的义务

  (2)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时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 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七、代位求偿权

  (1)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转移。

  (2)代位求偿权中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

  (3)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为基础,保险人在赔付后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

  (4)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

  (5)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

  (6)

  A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C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

  (7)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8)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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