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第十四条
缔约国除在本国负有适用本公约义务之范围外,无权对其他缔约国援用本公约。

第十五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第八条所称各国:
(甲)依第八条所为之签署及批准;
(乙)依第九条所为之加入;
(丙)依第一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所为之声明及通知;
(丁)依第十二条本公约发生效力之日期;
(戊)依第十三条所为之退约及通知。

第十六条
一、本公约应存放联合国档库,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公约正式副本分送第八条所称各国。
本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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