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五、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

2、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

4、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

5、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7、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8、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六、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七、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提交答辩状,或者在答辩期届满前已经答辩,或者同意在答辩期间开庭的,也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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