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考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五)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为使广大参加2010年司法考试的学生取得好的成绩,法律|教育网特整理推出: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供考生参考学习,希望对考生有帮助。

  第五章 证据

  【重点法条】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22~23、52、59~61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行政诉讼法解释》关于证据的解释,也相当少。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此必为司法考试重要考点,我们在此不惜笔墨详析之。

  1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为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必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且一般仅限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因此:

  (1)在行政程序中,被告可以收集到而没有收集的证据,在行政程序终结后,特别是在诉讼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①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但没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②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原告的举证责任

  下列属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如果原告对下列事项举证不力,会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产生(比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1)起诉条件

  但是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则推定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

  (2)起诉不作为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行政赔偿诉讼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原告必须对行为的存在、损害的存在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证明。

  4原告的举证权利

  (1)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属于原告的举证“权利”,而非其“责任”,原告不能证明被诉行为违法的,被诉行为并不因此而具有“合法性”。

  (2)原告提供的证据,根据在行政程序中是否已经提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原告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证据,而该证据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依据。

  ②原告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的,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依据;但被告为对抗这种“新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③原告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而该证据在行政程序中被告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但是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该类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依据。

  5被告的举证期限

  (1)一般规定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延期提供

  被告延期提供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

  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的书面申请。

  ③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

  ④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

  (3)补充提供

  一审程序中,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②经人民法院准许。

  二审程序中,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是“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4)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法律后果

  被告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6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1)一般规定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2)延期提供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3)补充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这意味着,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也是在一审程序中。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明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那么也能在二审程序中进行质证,从而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4)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法律后果

  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7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职权受到严格的限制。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两大类。无论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都必须在法定情形下进行。

  (1)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

  ①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依申请调取证据

  只有原告和第三人才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

  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

  ②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

  ③证据材料属于以下类型: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④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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