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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