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社会服务机构收取公民个人信息须有法律依据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郎胜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或者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了这些信息以后,违反法律的规定提供给他人,损害了公民的权利,也危害了信息的安全。对这种情况,这次刑法作出规定,应该说是十分必要的,从社会各界反映看,也都认为这样的修订很有必要。

  郎胜说,至于单位如何界定,刑法总则30条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单位是指什么,至于这个范围,关键是看这个单位是不是赋有依法取得和依法保密的权利义务,如果有,他们违反了,那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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