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第六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组织。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六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规定。 
立法会议员就任时应依法申报经济状况。
第六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九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新产生。
第七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
(二)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三)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债务;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六)接受澳门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七)如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八)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和要求有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
第七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设立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七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代理。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或副主席出缺时,另行选举。
第七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议;
(二)决定议程,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将政府提出的议案优先列人议程;
(三)决定开会日期;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五)召开紧急会议或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第七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第七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第七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非经立法会许可不受逮捕,但现行犯不在此限。
第八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其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
(三)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五次或间断十五次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
(四)违反立法会议员誓言;
(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监禁三十日以上。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八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第八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院。
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
第八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第八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务不相称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
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
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但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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