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2008年7月1日施行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胡锦涛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那些期待通过修法进一步奠定建设创新型国家法律基石的人们在新的一年将因此变得快乐。
  据了解,新的科技进步法共七十五条,分为八章,即:总则、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内容比现行法律丰满了许多。
  科技进步法被称为是我国各项科技事业的“小宪法”、“基本法”,其完善与否,事关重大。现行科技进步法于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科技进步工作尚未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对科技进步法进行修订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国务院、全国人大适时启动了法律修订工作。8月27日,修订草案第一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总结说,此次修订始终围绕着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构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核心展开,主要有六个方面的重大修订与突破:
  ———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基本方针、政策。
  ———提出国家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把科技成果能够尽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已经取得的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能够尽快地得到实施,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规定加大对科技的投入,通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包括建立基金,动员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推动科技更快发展。
  ———规定要有效配置、整合科技资源,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研实验基地,建立科技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使科技资源发挥更大作用。
  ———设立企业技术进步专章。提出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法律规定了多项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措施。
  ———强调要调动科技工作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建立一种能够激励自主创新的制度,营造一个能够自由探索的学术环境,能够使科技工作者勇于承担风险的学术氛围,使科技人员能够没有任何思想负担,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
  法律如何保证既营造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又避免出现科研不端行为?李援说,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应当给予宽容;法律同时规定,科技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能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规定了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而对于表决稿为何将审议稿中规定的该知识产权“满二年没有使用的”,国家可以无偿使用,改为了“在合理期间内没有实施”,李援说,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比如有人发明了一项飞机发动机的技术,获得了专利,但该技术需要的原材料可能还不能满足要求。所以,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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