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五)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