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桂斌:“就业歧视”诉讼拷问公民平等权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歧视”难道是就业中不可逾越的门槛?

  在公务员招考中,用人单位对于“歧视”门槛,都有“文件依据 ”,这些文件依据是否合理合法,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的广泛争议。

  刘家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又规定了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权利,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和政治权利依照宪法和法律直接归属于公民,而不是先归属于行政机关再由行政机关分配给公民来行使。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法律上的根本特征。因此,国家和各省市行政部门都无权设置有关年龄、身高的限制,否则就是违反宪法。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也认为,宪法赋予公民工作的权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门却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权利。

  广西社科院副研究员周志华说,从构建和谐社会的人文层面来说,除了特殊行业,如时装模特等对身高、相貌、年龄等有必要的要求外,普通行业都不应有特殊的、人为的限制,因为身高、相貌、年龄与当事人是否能胜任工作没有必然关系,各种“歧视”只能增添不和谐的社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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