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冲突法的系属公式之一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这里所指的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就是冲突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维护国家主权原则;b坚持平等互惠原则;c合理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d贯彻国家对外政策和有利于国际民事交往的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o。3、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的方法,除此之外,还有几种常见的选择方法,如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等等。4、有的人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冲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由于他们把冲突法中局限性的法律选择方法,误当基本原则,西方还有的学者,把某种适用法律的理论,如意思自治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国际礼让说、最密切联系因素说等来作为冲突法的基本原则,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冲突法的基本原则是冲突法能够正常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支柱,破坏了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民事交往就要发生障碍。从现代冲突法的观点来看,现代冲突法就是要解决整个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合理调整,而不仅仅是某一法律的选择适用问题,因此确定冲突法的基本原则是使冲突法的各项具体制度有一个纲去统率,以达到“纲举目张”之结果。

  综上所述,由于依据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去选择法律,能够适应当前随着经济关系的发展,涉外民事关系复杂多变的客观形势的需要,可以避免用某一种固定的连结点指引准据法的不切合案件实际情况和不符合案件公正合理解决的缺陷,因而这种选择方法的确定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在我国冲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较好地选择性地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去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问题,无疑是有其现实意义的,故最密切联系原则不是贯彻我国冲突法始终的原则,不是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冲突问题必须遵循的主要准则,不是我国冲突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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