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四次课堂作业参考答案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如果原告对风景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当时中国也是行不通的。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公民因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因此可以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以制裁不法行为并对受害人予以抚慰。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有具体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生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们法院起诉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发生在1994年,明显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

  除了《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当时既没有立法对涉及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规定,在司法实践也无相关中判例。因此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费用······"由此可见,如果A公民当时在我国法院以侵权为由起诉风景区,其20万美元的精神赔偿的请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上一页12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