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
1.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2.“无对价”与“相当对价”。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4.票据的背书转让与民法上的一般债权转让。
5.如何理解粘单。
6.如何理解背书连续。
7.委托收款背书。
8.回头背书。
9.禁止背书。
10.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票据法专题
1.【问题】如何理解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的票据责任是什么?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根据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可以看出,法律教,育网原创|出票人应当在出票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记载并签章,按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我国对票据的管理是相当的严格的,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对于票据的格式方面的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出票人出票时也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同时,出票人应当对票据上记载的内容负责,因为票据在流通过程中只是按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进行的,而不是去探求出票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这是票据法的文义性的表现,也是不同于民法的特点之一。
2.【问题】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之一,其中有“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其中的“无对价”、“相当对价”是什么意思?
【解答】相当对价就是等价交换,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就是无等价交换。“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就是收票人没有以相当于票款价值的财物交换而得来的票据。
对价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这里所指的“相对应的代价”就是指相当或相等的代价。
例如:A、B之间签订了80万元的买卖合同,B发货后,A向B签发了80万元的支票(这种情况下,B就属于对价取得汇票)。之后B、C之间签订了50 万元的买卖合同,B将80万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C,则C属于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如果C无偿获得支票,则属于无对价取得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无对价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凡是善意取得,均享有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不得优先于其前手。在本案中,如果B企业取得票据时有瑕疵(如发出的产品的质量有问题等),则A企业就可以以对抗B的抗辩事由来对抗C,A可以拒绝向C付款,如果善意持票人C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则享有100%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间抗辩的影响。
3.【问题】什么是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变造的票据是否有效?变造的票据对持票人、付款人有什么法律后果?
【解答】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的行为。票据伪造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伪造者实施票据行为,如实施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等,如果实施的行为并非票据行为,则不构成票据伪造。
(2)必须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如模仿他人签名,伪刻他人印章,盗用他人真正印章等。
例如,甲盗窃了其单位乙的支票,并私刻了印章,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支票。甲将这张支票交给了收款人丙,丙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丁持该支票向代理付款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发现出票人的印鉴和银行预留的印鉴不符而拒绝付款,引起纠纷。这里甲私自偷盗公司的支票,并且私刻了印章,在其票据上记载了金额、收款人、日期并且盖上了印章,则该行为已构成了出票的行为。但是,甲所加盖的印章并不属于其所有,甲也并不打算要承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只是盗用了乙的名义作出了出票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章之外的事项的一种行为。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来源:考试大 (2)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如果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
(3)变造人无变更权。票据经过变造后,该票据仍然有效。变造的票据虽然为有效票据,但变造票据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变造票据的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票据法》第103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或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变造票据的后果。对持票人来讲,因其所持票据上存在瑕疵,其票据权利的实现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根据《票据法》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法律教,育网原创|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但无论是否签章,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4.【问题】票据的背书转让与民法上的一般债权转让之间有什么不同?
【解答】票据背书转让与民法上的一般债权转让不同,各有其自身的特点:
(1)票据背书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即仅依背书人的意思和背书记载就可成立票据行为;一般债权转让是合同行为,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票据背书转让是要式行为;一般的债权转让无一定方式,只要转让人和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是一种非要式行为。
(3)票据转让后,转让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一般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后即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4)票据背书转让后,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出票人、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而一般债权转让可以对抗。
(5)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可以回头背书;而一般债权转让,只能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将债权转让给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即因混同而消灭。
(6)票据转让有各种限制。如不得部分转让,不得附有条件。而一般债权转让,可以进行部分的转让,可以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