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彭生:物权法重点提纲(二)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第八章 共有
一、共有的含义和种类 
二、共有物的管理(96条)
先约定,后法定
三、处分行为、重大修缮行为、保存行为(97条)
例子:一匹马
四、分割权(99条)
五、分割方式(100条)
六、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101条)
七、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102条)
例子:一匹马踢了人。
四、何种共有的判断(103条,与民通意见的不同)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一、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条件(106条)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要求已经现实支付价金。
例子:
三个人之间关于牛的故事
三个之间关于房子的故事
(二)遗失物的返还(107条)
遗失物不能即时取得;经两年后善意取得。
回赎。
(三)动产善意取得的一个特殊效果(108条)
例子:消灭与不消灭。
二、遗失物
(一)拾得人的轻过失免责(111条)
(二)费用与报酬请求权(112条)
例子:悬赏京吧
(三)遗失物的“归公”(113条)
国家是个筐;六个月往里装。
(四)“三物”的参照适用(114条)
三、主物与从物(115条)
例子:上衣与裤子
四、原物与孳息(116条)
有七句话:
其一,原物与孳息是两个所有权
例子:鸡与鸡蛋;人与人。
其二,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
其三,用益物权优于所有权人。
其四,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随同保留。
其五,法定孳息是物质形式是货币。
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不能所有权保留。
其六,法定孳息取得的依据有两个。
其七、原物与孳息交相辉映。
如价金不是孳息,因为与货物不同属一人。不能交相辉映。
原物已经债权化了。原物以转化的形式存在。
第十章 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17条)
二、征收、征用时的补偿(121条)
三、六种特许用益物权(122、123条)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承包的方式
二、承包的年限(126条)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127条1款)
四、征收时的补偿(132条)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土地”上中下(136条)
二、出让与划拨(137条)
(一)建设用地的登记生效主义(139条)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143条)
(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1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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