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 
【分  类】民法商法类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时间】2004.08.28 
【实施时间】2004.08.28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作如下修改  
:  
删去第七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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