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解读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支付稿酬不能超过2个月

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强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使用他人作品,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条例还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侵害著作权处罚有标准

对于侵害著作权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有了明确标准:发生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条规定,在于加强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

关于职务作品界定有新说法

按照著作权法及新颁布的实施条例,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而“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单位“工作任务”一词是实践中区分职务与非职务作品的关键,其准确的界定将避免动辄就把作品说成职务作品。

著作权保护“中外平等”

按照国务院359号令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任何一个属于世贸组织成员的著作权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将受到同等待遇。这是我国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而做出的修改。新条例加大了对于境外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等涉外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使用不经许可作品需坚持“两不”

按照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使用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需坚持“两不”标准: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杂技、建筑、模型也有著作权

刚刚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去年修订《著作权法》中新增的保护项目杂技、建筑、模型作品的具体含义做了进一步解释,根据条例,对这些作品的保护主要是指其中艺术创作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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