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名师预测司法考试:修改后的法律是必考点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主持人:谢谢鄢老师对《破产法》的考点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合伙企业法》也是今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给学生一些建议对《合伙企业法》应该怎样复习?

  鄢梦萱:《合伙企业法》也是2007年新修改的法律,《合伙企业法》这次修改的幅度相当大,所以我们对《合伙企业法》中的变化部分一定要重点把握,对于整个的《合伙企业法》变化第一个大的变化是对合伙人的变化,原来老的《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法》,现在新的《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规定了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还包括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伙人,这是《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

按照这个规定就需要请考生朋友和《公司法》的15条联系起来,《公司法》的15条的规定,公司对外转投资的规定,我们知道在这个规定中间有一句话,叫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人”,这是针对《公司法》,是指在一般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够向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去进行投资,但是这个规定在《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发生了变化,也就是在《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现在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来进行投资。公司完全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就是可以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可以这样来理解,针对《公司法》15条中间“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这个法律可以体现为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这对《合伙企业法》的第一个变化,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一个变化是对它的一个限制。《合伙企业法》的第3条,对它的限制是针对特殊类型的公司,比如《合伙企业法》第3条中间规定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企业组织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主要是为了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以及上市公司为了整个投资人的利益。所以第3条对这些任现职,他们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这些公司,比如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仍然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这是第一个大的变化。

  第二个大的变化是《合伙企业法》中间增加了一类合伙企业。原来的《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一种企业的类型,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类型也是一种在《合伙企业法》中间规定的新的类型,所以针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限制,对于出资的限制、事物执行的限制、责任的承担、以及有限合伙人的退伙,所以请考生注意这是一个完全新增加的企业类型。

  第三个变化是《合伙企业法》,是在普通的合伙企业中间增加了一个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所谓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专门知识、专门技能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机构,这样一些机构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比如实践中间的会计师事务所,最常见的、最典型的例子,这儿所谓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原则上这些企业仍然是普通的合伙企业,关于入伙、退伙、事务执行这样一些内容,仍然适用的是普通合伙企业一样的规定。只不过特殊在承担责任方面,这儿的责任承担请大家重点关注56到58条,这所谓的特殊责任承担是指,在责任活动中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几个合伙人在责任活动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那么对这部分债务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于其他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责任的合伙人,其他的合伙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人之间到底主观上故意还是重大过失,使得责任承担上面进行了分开。这是合伙企业法重大的变化,提醒大家关注一下。

  主持人:《公司法》和《商法》是《商法》和《经济法》中最重要的部门法,考生应该如何把握这个重头戏呢?

  鄢梦萱:刚刚主持人提到了《公司法》,毫无疑问《公司法》是整个《商法》中间的龙头法,在司法考试的分数比例中间《公司法》分值占到了整个《商法》的二分之一以上,而且《公司法》也是卷四中间经常要出到的案例分析的部门法。比如《公司法》的案例分析,在这几年是分数逐年上升,2006年《公司法》的案例分析已经高达20分,所以对《公司法》虽然是2006年修改的,请各位考生一定要重点关注。

  对于《公司法》我们在考试中间需要把握下面的一些基本的考点。就是必须要掌握的一些考点。第一个考点,《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原则,这儿主要是规定在《公司法》的第三条,是指由股东以自己认缴或者认购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原则。第二点,《公司法》20条的第3款,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或者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的时候,这时候公司的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权人来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所指的是由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来承担清偿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考点,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的人格否认。

  下面第二个考点,公司对外的投资和公司对外的担保,《公司法》15条和16条的规定。其中16条中间涉及到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所提供的担保,为股东提供担保一定请大家掌握对外担保的机构是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下面第三个考点,《公司法》22条中间,公司的决议无效和撤销。根据22条的规定,这个决议的无效是指公司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这个决议的可撤销包括三个内容。第一个内容,决议做出的程序违法。比如说《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需要提前20天通知股东,如果没有20天通知股东,就直接召开股东大会的话,那么这是属于程序违法,是一个可撤销的决议。第二类可撤销的决议是程序违反章程。第三类可以撤销的决议是内容违反章程。比如说章程中间规定对外投资的数额不得超过100万,而现在公司的董事会对外签订了投资合同高达500万,那么这个决议属于可撤销的决议。

  另外,下面《公司法》中重要的考点股东的诉讼制度。股东的诉讼制度中间包括股东的代表诉讼和股东的直接诉讼,股东的代表诉讼150到152条,这是在去年《公司法》颁布之后新增加的一个制度,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提醒大家重点掌握。

  另外,股东的诉讼还包括下面这么几种情况,股东可以想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种情况,决议的无效和撤销,《公司法》22条的规定,针对可撤销的决议股东可以想法院起诉。第二种情况,损害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这个请大家看一下公司法34条,损害了查阅帐户的权利,这是一个股东可以想法院起诉的。第三种情况,公司法的7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的话,这个时候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第四种情况,《公司法》138条之间的司法解散,司法解散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想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公司法》作为我们《商法》非常重要的部门法,我们只指出来非常重要的一些变化和考点,我们建议大家在《公司法》的复习中一定要对它的发条逐条仔细的来看。在看法条的时候我们提一个建议,是把相关的法条对比来看,比如说公司中间重要的考点,关于公司设立时候的出资制度,设立时候的出资也是属于我们必考的考点,也是我们案例分析中间重要的考试素材。在设立出资的时候两类公司设立出资有细微的差别,比如说《公司法》中间的26条,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出资的时候可以分期交纳出资,其中首期交纳出资26条的规定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且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这儿就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出资的时候首期交纳出资要满足注册资本的20%,并且不得低于3万,要同时满足这个条件。而和他对照起来的《公司法》的81条的第二款,关于发起设立的时候股东的分期交纳出资规定是在分期交纳的时候股东首次交纳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没有说也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因此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股东首期交纳出资的时候就有区别。

  另外还有一个对比的考点,关于股东的特别表决制度,请大家把《公司法》的44条了104条也对照到一块来看。44条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特别表决制度,104条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别表决制度,这个事项是一样的,这些事项是指修改公司的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的形式。虽然说两类公司特别表决的事项一样的,可是两类公司中间特别表决权的计算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44条中间是指代表全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所指的是所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而对于股东有限公司104条的规定是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的通过,所以只针对出席股东的三分之二。

  对于《公司法》这种细微的差别请大家对照法条来看,对照起来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也是最优效的复习方法。对于《公司法》这部重要的部门法我们就介绍这么多。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