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执业前提

第四章 执业组织

第五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六章 律师收费规范

第七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八章 执业推广

第九章 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章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章 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章 执业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 基本准则

第六条 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 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 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 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 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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