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备考建议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为方便考生的司法考试复习,提高复习效率,司法考试网(www.woexam.com)特总结了《刑法分则》的复习建议,第一时间提供考生参考。

  对刑法分则的复习首先要把握分则的结构和体系,分清楚各大章,章下再分节或组。一节就是一组互有关系的罪名。在节内比较记忆是非常重要的。把一组、一节的罪名进行比较记忆,既可以减少记忆的压力,又可以记得比较清楚。

  实际上,除了个别罪名是要横跨各个章节比较记忆的以外(如第五章第272条的挪用资金罪与第八章第384条的挪用公款罪),绝大部分罪名只需要在本组、本节分类记忆即可。

  一、要注意201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这些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司法解释也都是2010年司法考试的重点,要特别注意辅导老师或《“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南》中专门讲到的内容。

  二、刑法分则部分最重要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罪名的规定》)。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确定的非常具体,除了少量需要详细、深入掌握的犯罪以外,对大部分的犯罪只要掌握其罪名,就可以把握其基本特征。还要注意《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补充规定(二)》。定罪时不得适用章罪名和节罪名。

  三、要注意一些分则与总则竞合时,不适用总则的情况:

  1.分则有特别规定的帮助、教唆另行定罪,不适用共犯规定的:例如协助组织卖淫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

  2.必要共犯,不适用总则的规定:例如刑法第103条: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适用不同的法定刑,而不是按共同犯罪依照同一法定刑处理。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4.行贿、介绍贿赂、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不适用总则中自首的处罚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网(www.woexam.com)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