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题备考提示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从最近几年的考试来看,案例题涉及的考点多、分布广,但是基本围绕强制措施、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及法律文书的撰写这几个重点缓解展开。

  (一)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的有关规定。

  (二)第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其中,自诉的范围、自诉案件的受理是本部分的重点。

  2.法庭审理。考生应当掌握法庭审理后的不同处理方式。

  3.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对称,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其中,建议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几种情形是重点。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的适用情形。

  (三)第二审程序

  1.上诉、抗诉的主体

  (1)提起上诉的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2)提起抗诉的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

  3.审判

  (1)审判原则。包括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

  (2)审理方式和审理程序。

  (3)审查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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