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五)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错误拘留。没有犯罪事实是指完全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是指没有比较可靠的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拘留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重大嫌疑的,拘留后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重大嫌疑的,不宜认定为错拘。

  错误逮捕:司法机关实施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仍然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定错捕的机关时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因被捕的人无罪决定撤消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对被告逮捕应认定为错捕。

  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对无罪的公民判处刑罚。公民没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为错判;公民有实施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但是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公民应当被视为无罪,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仍然为错判。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量刑上有错误,不构成国家赔偿法上的错判;免予刑事处分的有罪判决经再审撤消后,公民被宣告无罪,也不构成错判。

  2、原判刑罚已经执行。被无罪错判的人如果已经全部执行判决刑罚,国家应对全部错判刑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释放的,国家则应当对已经执行部分的错判刑罚承担赔偿责任。在自由刑执行期间,被告人被依法减刑或者假释的,对于被减刑或者假释部分的错判刑罚,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的,人身自由虽受限制但实际上未被羁押的,此期间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缓刑判决经再审程序撤销公民被宣告无罪的,亦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3、原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并且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构成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仍构成错误判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一审生效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对判决前的羁押,存在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二审被改判无罪的,一审的有罪判决延长被告人的羁押期间,对此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判处死邢并且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4、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

  实施暴力侵权行为的主体不限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唆使的人员实施了此类暴力行为,国家也承担赔偿责任。

  暴力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执行职务的活动过程中。

  刑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方式必须造成了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

  5、违法适用武器、警械。

  人民警察不得适用武器的情形: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的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会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能力的。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如果违法适用武器和警械使公民受到伤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正当防卫适用武器警械造成他人伤亡的,国家不予赔偿,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国家应予以赔偿。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措施。扣押针对的是物证、书证。冻结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审查和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的存款、汇款与案件有直接关系,要求有关单位对其存款、汇款停止支付或者转移的一种措施。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予以赔偿。

  一、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下列行为:

  (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二)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三)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四)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民事诉讼中对个人罚款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行政诉讼中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行使诉讼中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赔偿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赔偿

  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

  (一)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四)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五)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六)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国家应予以赔偿。因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只赔偿因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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