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八)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司法追偿程序】

  司法追偿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追偿范围:

  1、实施暴力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

  2、违法使用武器或者警械造成公民受害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员;

  3、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工作人员。

  追偿程序:

  1、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对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2、条件: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实施司法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追偿的数额限于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金即国家赔偿费用,不包括因处理赔偿请求而支出的费用。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期限。追偿权的期限为1年,从其履行完赔偿责任之日其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行使追偿权,责令其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步骤:立案;调查;初步决定;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对有关证人,被追偿人有权进行质辩;作出决定;通知;申诉,被追偿人对作出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申诉决定。执行,被追偿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作出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追偿义务的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国家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还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

  【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即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计算称金额,以金额折抵受害人的损失。金钱赔偿的适用应当以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为前提。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主要是指: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组织的财产权;被侵害的财产已经灭失、拍卖等恢复原状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侵犯公民、组织的财产权,被侵害的财产已经被损害且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有重大困难;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返还财产】

  是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方式。返还财产适用的情形:违法采取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违法适用罚金、没收、追缴等剥夺财产的措施;国家机关违反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

  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原财产还存在;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返还财产不影响公务的实施。

  【恢复原状】

  是指使国家的违法行为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或权力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者状态的赔偿方式。适用的情况: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有可能恢复原状且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必须具备的条件:受到损害的财产能够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排除了其他赔偿方式的适用。

  【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适用于: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用条件: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已经受到损害;消除影响必须在受到损害的特定范围之内;消除影响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于其他赔偿方式合并适用。

  赔礼道歉、因为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或者荣誉的损害侵害人向受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一、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二、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包括金钱及其他财物;;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2、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3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4、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核拨制度。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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