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拾遗之国家赔偿法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一、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未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可复议或可诉的情形: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下列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排除掉(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等三种具体行政行为。]

  [例题:对下列哪些行为,赔偿机关未确认致害行为违法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正确答案:ABCD.]

  特别友情提醒:行政赔偿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只能走先行确认程序。

  三、受害的公民死亡之后,有权要求赔偿的共有三类人:

  ①继承人;

  ②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③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其一,以上三类人是有顺序之分的,即公民死亡后同时存在以上三类人时,首先是继承人,其次才是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再次是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即使继承人内部,也有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之分。

  其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中的亲属不是“近亲属”,前者之外延比后者大得多。

  四、行政赔偿案件地域、级别管辖的规定:

  (1)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单独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3)务必掌握中级法院管辖的三类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一)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

  (二)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三)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4)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5)注意第11条规定的情形下,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三个法院均可管辖。[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刑事赔偿程序,应根据不同赔偿义务机关分别两种情况:

  (1)赔偿义务为非法院(即公安、检察机关等)的,其程序为:

  ①申请人在时效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②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给予赔偿;

  ③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不答复,或申请人对数额有异议的,30日内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④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逾期不作出或不答复,或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应向复议机关同级法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⑤法院决定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决定。

  (2)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的,其程序为:

  ①申请人在时效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②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给予赔偿;

  ③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不答复,或申请人对数额有异议的,30日内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④法院一旦作出赔偿决定,即为终局决定。

  六、*特别友情提醒: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七、法定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及其例外:

  (1)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注意: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八、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下列行为:

  (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二)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三)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四)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

  (一)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四)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五)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六)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第二百一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十二、司法赔偿的方式:

  (一)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包括:

  (1)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

  (2)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

  (3)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4)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5)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

  (6)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

  (二)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包括:

  (1)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3)退还罚款、罚没财物。

  (三)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十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十四、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四)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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