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1年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申请人须知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一、申请审核材料

  申请人办理现场审核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

  2、《2011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二份);

  3、《2011年司法考试考生信息确认承诺表》(一份);

  注:以上材料由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成功后自行下载,并签名确认。

  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一式二份);

  5、身份证件(含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6、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对于学历证书真伪以及是否符合国民教育序列学历,经过审核难以辨认或判断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认证报告”加以确认。

  7、同报名时提交相同底片近期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尺寸大小:去除边框后≥46mm×32mm.

  照片粘贴要求:1、将2张照片去除边框后,分别粘贴在《2011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右上角;2、将另1张照片背面粘贴双面胶,去除边框后放入照片袋内,提交作为制作资格证书使用。

  8、审核机关认为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委托办理审核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对于出国(境)在外申请人,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现场审核。但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直系亲属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出国(境)在外证明(签证、护照、驻外使领馆证明即可)复印件。

  三、考生信息勘误

  1、对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民族”发生变更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格式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并进行现场信息勘误后,重新打印申请表;

  2、对于申请人提交毕业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需提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毕业院校出具的相关证明(身份证号码自然升位除外);

  3、对于申请人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院校的,需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和毕业院校证明。

  四、领取证书时间

  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间预计在2012年3月底左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另行通知。

  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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