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青海考区)报名公告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6-15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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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 第2页:报名方式及时间、地点
  • 第3页:报名材料
  • 第4页:各报名点咨询电话
  根据司法部公告(第117号),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2日、23日在全国同时举行。现将青海考区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省所辖县(市、区)均可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3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三)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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