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6-15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福建省司法厅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闽司公告(2012)2号

  根据司法部第117号《公告》,现就我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必须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5)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具体要求
  1.报名人员应当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
  2.除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报名人员报名时要以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
  3.报名人员户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报名人员现户籍所在地为准,填写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的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
  4.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尚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并说明原因。考试合格后,在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网络教育,全部单科成绩已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本人网上报名时填写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6.现役军人报名时应持有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介绍信,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
  7.报名人员身份证遗失或证件号码因重号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考试结束,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8.持护照报名的,须同时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9.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就读院校的,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10.本省不受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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