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内容: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2006年】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2007年】修改为: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一案一核”和“层层复核”制度)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复核的审判组织 复核的内容与要求 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2006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2007年】修改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6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2007年】修改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一案一核”和“层层复核”制度)
【2006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依授权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2007年】删除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判组织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2006年】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的审判组织 【2007年】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判组织
【2006年】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和复核后的处理 【2007年】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申诉的概念。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范围、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和方式,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
熟悉《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解释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并能够运用这些规定解决实际问题。【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申诉的概念 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申诉的期限 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审查处理)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适用法律上的错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决定再审 指令再审 决定提审 提出抗诉)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再审立案重新审判的程序(再审 提审 开庭审理的情形 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开庭前的工作 提押、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 审理程序 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重新审判的期限
第十九章 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执行程序的概念、执行的依据和执行机关。
理解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的变更程序、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程序以及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程序。
熟悉《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解释对执行程序的规定,并能够运用这些规定解决实际问题。【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执行概述
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执行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执行机关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的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 (执行机关及交付执行 对缓刑罪犯的考察与处理) 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程序
死刑执行的变更(停止执行死刑 暂停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对死缓犯执行死刑)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减刑、假释(减刑、假释的程序 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第四节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意义,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特点。
熟悉《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并能够运用这些规定解决实际问题。【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 及时原则 和缓原则
【2006年】及时原则、和缓原则 【2007年】修改为:及时原则 和缓原则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 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 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 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 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
【2007年】新增: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
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
理解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
熟悉《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解释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的规定,并能够运用这些规定解决实际问题。【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 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
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涉外刑事诉讼原则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关系 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第三节 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2007年】新增: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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