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修改后的民诉法不再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这一修改决定,民事诉讼法中删去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如: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等。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为了解决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问题,原民事诉讼法才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且适用于全部企业,因此应将民事诉讼法这一章删去。
    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项被明列其中。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来源:我考网网
    此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明确,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诉法修改决定对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加重处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增加了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曝光等处罚措施。
    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二十九次、三十次会议三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处罚增加了部分条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改决定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民诉法修改决定针对特殊情形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二年后才发现,按照“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就不能申请再审,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二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有必要针对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修改决定将原规定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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