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方式)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人民法院派员出庭)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的范围 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原审的程序进行审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使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支付令的概念、内容和效力[2006新增]  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提交申请书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 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的提出(异议期限 异议提出的形式 异议的有效和无效)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 公告) 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概念 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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