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我考网纲——民法一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涵义(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渊源的涵义 制定法(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民事法律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民事习惯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涵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六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事件 行为)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权利的概念 财产权、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 原权利与救济权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民事义务的概念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的分类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和公民(自然人的概念 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概念 居所的概念) 住所与户籍 决定住所的标准 住所在民法中的意义

    第四节 监护

    监护的概念(监护的概念 监护的性质) 监护人的设立(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的终止(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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