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我考网纲-民法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第三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 实用性 富有美感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四节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原则 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的审批(发明专利的审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 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专利复审 专利的无效宣告)
第五节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 实施许可权 转让权 标示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限制(强制许可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六节 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 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二十七章 商标权
基本要求:
了解:商标的概念和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消灭、商标侵权行为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原理和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商标概述
商标的概念商标的种类(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节 商标权的取得
取得商标权的途径 商标注册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的条件(申请人的条件 商标构成的条件) 商标注册程序(申请的代理 注册申请 审查和核准)
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
专用权许可权 转让权 续展权 标示权 禁止权
第四节 商标权的消灭
注册商标的注销 注册商标的撤销(注册无效的撤销 违法使用商标的撤销)
第五节 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商标的合理使用
第六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章 婚姻家庭
基本要求:
了解: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含义和相关规则,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相关规则及离婚的法律后果,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及收养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结婚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围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请求撤销的程序 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

第二节 离婚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 离婚登记的撤销)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探望权(探望权的概念与主体 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的恢复行使) 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过错的内容 承担责任的内容)
第三节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的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九章 继承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的一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继承与继承权
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保护
第三十章法定继承
基本要求:
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继承人范围与顺序、代位继承及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的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三节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的条件
第四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第三十一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基本要求:
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及其效力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第二节 遗嘱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有效 遗嘱的无效)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 遗嘱的执行(遗嘱执行人的种类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对附有义务的遗嘱的执行)
节 遗赠
遗赠的概念和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的有效条件遗 赠的执行

节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第三十二章遗产的处理
基本要求:
了解:遗产的法律特征、范围及其认定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继承的开始及遗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与处理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继承的通知 遗产的保管)
第二节 遗产
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产的范围 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 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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