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我考网纲(一)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1.按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

    2.按企业投资者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按企业财产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

    4.按企业规模大小的不同,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5.按企业主要营业的性质不同,分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各种服务性企业等。

    6.按企业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7.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分为中央企业、地方企业、乡镇企业等。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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