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新旧对比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国 际 法
【考点增删说明】
在过去五年的司法考试中,国际法部分的平均分值为13分。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很少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托,考生应当熟练掌握教材上有关内容。
与2010年相比,2011年国际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内容为主,大纲新增l个考点:第七章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中,新增考点“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本考点在原教材中即有相关内容,本书【教材增补辅导】中不再赘述。
【高频考点提示】
考 点
考 次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联合圆体系
☆☆☆☆
领土
☆☆☆
国籍的确定
☆☆☆☆☆
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
☆☆☆☆☆☆☆☆
外交特权与管辖豁免
☆☆☆☆☆☆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
【大纲新旧对照】
第一章 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理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 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征 内容)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国际法在主旦国内的适用问题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 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一般制度,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国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对不法性排除的情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 现代国 家的主要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 自保权 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 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国家主权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联合国体系 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 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 排除不法性的情况(同意 对抗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 恢复原状 赔偿道歉 保证不再重犯 限制主权)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上关于空间划分的基本依据和特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理解:各个区域的范围与相互联系,领土的取得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国际法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熟悉:有关领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等各领域的主要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考试内容:转载自:我考网 - [Examda.Com]
第一节 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 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的限制 河流制度) 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 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边境制度) 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南极地区 北极地区)
第二节 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 内海及港口制度) 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 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
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领空的水平界限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 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基本要求:
了解:国籍的概念、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际人权法的体系和机制。
理解:外国人待遇的主要模式、出入境和居留的主要规则。
熟悉:国籍变更的主要方式、外交保护的主要规则,引渡及庇护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籍
国籍的概念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的待遇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引渡 庇护
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
概述 国际人权条约体系 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第五章 外交美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性质,外交代表机关的构成、职务和法律地位。
理解:外交特权豁免的依据,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的区别和联系。
熟悉:外交特权豁免和领事特权豁免的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来源:考{试大}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 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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