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司法我考网纲国际私法变化(一)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2008年国家司法我考网纲国际私法部分新增了一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4号,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关于这条司法解释,考生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该司法解释扩大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范围,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第四条第2款,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另:第五条第1款,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二,扩大了必须强制适用中国法律的范围,由原来《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扩大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转让合同,以及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
  详细规定在该司法解释的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第三,规定了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该适用的准据法的查明途径。
  该司法解释第九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