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法理学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第一节 法律作用释义

  一、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

  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两大作用对象;而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法的作用的实质。

  二、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划分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

  二、评价作用

  三、预测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

  以法的形式确认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以法律手段调节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利益关系;制裁也是法的社会作用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对权力和权利实行约束,促使权力的节制运行和权利的依法行使;法的组织与引导功能。

  二、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

  第四节 法的局限

  一、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

  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法律语言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法律执行的高成本问题;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

  二、法的局限性与法治应当付出的代价

  第四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二、法律制定的特征

  三、立法体制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一、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二、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三、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

  三、法律议案的表决

  四、法律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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