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法理学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法规删除新增
了解法

了解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的社会基础,法对社会的调整,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人权的概念与层次。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科学技术,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国家,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法

熟悉法与政策的不同,法与道德的不同。运用法与社会的知识及理论,分析与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的社会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2008年删除】 法与和谐社会 法与节约型社会【2008年删除】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2008年删除】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法治与权力制约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2008年删除】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对司法程序的影响【2008年删除】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与层次(应有权利 法律权利 实有权利【2008年删除】)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人权的法律保护(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 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2008年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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