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就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以及我省应试人员的成绩公布、成绩核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0日公布。我省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由各市司法局书面通知应试人员,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以此书面通知为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我省应试人员可自11月20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16899800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主、副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我省应试人员应于12月4日前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成绩核查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0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我省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主、副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市司法局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在我省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表格可在本网站“考试指南”中下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报名地市司法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报名地市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复审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最终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报名地市司法局不再办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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