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成绩异议在15日内提出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据《司法部关于2010年司考成绩公布等相关事宜的公告》的规定,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
  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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