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设备监理案例分析:合同基础知识

来源:设备监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设备监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主要内容设备监理合同管理重点难点2007大纲要求:设备监理合同管理

  1.设备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招标管理。
  2.设备工程合同的变更管理。
  3.设备工程索赔管理。
  4.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有关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支付管理的规定。
  二、相关重点:内容讲解第一部分:合同基础知识一、常用基本知识(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社会组织,是法律上的“拟制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为法人。法人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设备委托监理合同法律关系1、设备委托监理合同关系,是指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业主(委托人、采购人)和监理单位(监理人)之间,依据法律和委托监理合同以及相关合同,委托实施监理服务,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依法承担责任的权利义务关系。
  委托监理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监理人。监理人依据法律和委托人的授权对被监理人——承包人、设备供应人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人与被监理人之间不得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当发包人、采购人与承包人、设备供应人发生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监理人是居于证人的法律地位。
  此外,应当明确的是:当发包人、采购人在招标过程中,委托监理单位代理招标时,发包人、采购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因签订代理合同而产生代理法律关系。
  2.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
  (1)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是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核心则是意思表示。当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活动时,必然要反映被代理人的意志。但代理人进行代理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决策而作出独立的、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意思表示。
  4)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代理人虽然是独立地为民事法律行为,但该项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并不归属于代理人,而是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即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委托代理1)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代理权的一种代理。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称为授权行为。授权行为通常是采取委托的形式,因此,这种代理称为委托代理。
  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单方作出授权的意思表示,无论代理人是否作出相应表示,委托代理权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委托代理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应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3、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当事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采取的法律保护措施。担保通常由当事人订立担保合同来实现。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和自愿性。被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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