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承揽合同复习指南

来源:设备监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设备监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一、大纲要求:

  1.设备工程招标管理。
  2.设备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设备工程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4.设备工程合同索赔管理。
  5.设备工程相关合同。

  二、相关重点:

  1、合同基本知识
  2、设备采购招标的程序和主要内容。
  3、各类设备工程合同如:采购合同、设计合同,安装调试合同、承揽合同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4、设备监理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5、设备工程合同发包方式及其特点;设备工程合同监督的含义和方法;设备工程合同协调的含义和方法;设备工程合同变更及其对变更的管理方法;索赔的程序;索赔审核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工作内容。
  设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管理工作;设备工程合同总体策划的主要任务和注意事项;设备工程合同的类型及其特点;索赔构成的条件;设备监理师处理索赔的工作内容、权力和原则。
  6、FIDIC相关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中规定的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内容讲解

  四、设备承揽合同

  (一)、设备承揽合同的概念
  设备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协议。
  (二)、设备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设备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即承揽人的义务正是定作人的权利,所以为简洁起见,此处仅就双方的义务加以讲述。
  1.承揽人的义务
  ①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独立完成对工作成果质量起关键作用的工作,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类似建筑安装工程的分包)
  ②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通知定作人检验材料。
  ③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
  ④妥善保管、合理利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图纸。
  ⑤交付承揽物,提交工作成果。必要的技术资料。有关质量证明。
  ⑥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虽经定作人验收但实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揽人承担因违约采取补救措施的全部费用。
  ⑦保守秘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2.定作人的义务
  ①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定作人未履行义务,造成承揽人窝工、延误工期等,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②支付报酬。
  因定作人或不可抗力原因,终止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按照承揽人实际工作情况,支付相应的报酬。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承揽物享有留置权。
  ③按约定提供材料。并接受承揽人的检验。
  ④不得随意变更工作事项、范围。确需修改的,定作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责任和损失。
  ⑤领取承揽物,接收工作成果。定作人领受承揽物或工作成果的,不免除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
  (三)设备承揽合同管理
  在设备承揽合同管理中应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1.承揽人留置权特殊效力
  承揽合同属于法定可以采用留置担保形式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应根据设备承揽合同的具体情况,详细约定其他留置权的范围和内容。
  2.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
  风险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并将成果交付定作人时转移于定作人。如果定作人对工作成果领受迟延,致使承揽人应该交付工作成果而未能交付的,其风险依然转移于定作人。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的风险自定作人将原材料交付承揽人时转移于承揽人。
  3.共同承揽人义务
  经定作人同意,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揽人共同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定作人不是与两个以上承揽人分别订立承揽合同,而是将所有承揽人作为另一方主体,签订一个承揽合同。承揽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任何一方承揽人独立违约,即使其他承揽人没有过错,也要为其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4.承揽合同解除条件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赋予了定作人单方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因为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特定需要而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认为特定承揽工作已经成为“不必要”时,只要赔偿承揽人实际损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定作人赔偿义务不包括定作人不可预见和承揽人可减少的实际损失。

  五、设备安装调试合同
  (一)设备安装调试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1.设备安装调试合同的概念
  设备工程安装调试合同,是业主(以下称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设备安装调试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设备安装调试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设备工程安装调试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设备工程安装调试合同中,代表发包人进行管理的是设备监理工程师,设备监理工程师可以是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也可能是监理单位委派的设备监理工程师。
  2.设备工程安装调试合同类型
  以付款方式进行划分,设备工程安装调试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合同内容的合同。
  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
  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设备工程。
  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人在投标时,以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部分项目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这类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作量的确定。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且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在这类合同中,发包人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发包人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
  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
  一是需立即开展工作的设备;二是新型的设备工程,或对设备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的项目;三是风险大的设备。
  3.合同类型的选择
  这里仅讨论以付款方式划分的合同类型的选择。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如下因素。
  (1)设备工程规模和工期长短
  如果设备工程规模较小,工期较短,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
  如果设备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则设备工程的风险也大,合同履行中的不可预测因素也多。这类设备工程不易采用总价合同。
  (2)设备工程的竞争情况
  如果在某一时间和地点,愿意承包某一设备工程的承包人较多,则发包人拥有较多的主动权,可依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行选择。
  (3)设备工程准备时间的长短
  对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发包人和承包商分别需要不同的准备时间和费用。
  总价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费用最低,成本价酬金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高。
  对于一些紧急的项目如抢险救灾等项目,给予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准备时间非常短,因此只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反之,则可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形式。
  (4)设备工程的外部环境因素
  设备工程的外部环境因素包括:设备工程所在地区的政治局势是否稳定、经济局势因素(如通货膨胀、经济发展速度等)、交通、生活条件等。
  项目的外部环境恶劣意味着项目的成本高、风险大、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承包人很难接收总价合同方式,而较适合采用成本价酬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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