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规则

来源:设备监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设备监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评审规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CAPEC)根据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制定本规则,并进行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评审和管理。
1.2 本文件规定了对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评审的程序。
1.3 本文件适用于对设备监理单位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暂停、撤销等管理。
2.引用文件
1)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 号)
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 年第28 号局长令)
3) 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4)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5) 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6) GB/T 19011-2003 idt ISO19011:2002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采用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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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则
4.1 CAPEC 对设备监理单位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按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CAPEC-S312《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分类办法》实施。
4.1.1 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包括设备监理专业类别(一类、二类、专项设备)、名称(原则上采用设备工程专业的名称)和监理阶段(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三项内容。
4.1.2 CAPEC 按照S312/01《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表》的专业划分及条件要求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进行评审。
1) 设备监理单位对应该设备监理专业的业绩。指监理全过程设备工程即一类设备工程的相关业绩,监理二类设备工程或专项设备工程的相关业绩或从事同
类设备工程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工作的类似业绩。
2) 设备监理文件。(指该设备监理专业的监理服务规划,已完成或正在实施该设备监理专业的监理项目的质量计划或监理规划、细则等);
3) 设备监理专业配备的监理人员。(重点设备监理工程师、技术专家的配备。包括监理人员工作业绩及专业能力评定记录)。
4.2 设备监理单位应按照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对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实施专业能力管理。
4.3 在CAPEC-S312《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专业范围分类办法》附表S312/01《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表》所提供的分类中的监理专业范围不能准确描述监理单位的监理专业范围时,CAPEC 允许监理单位选择定义某项设备监理专业,监理单位应向CAPEC 说明其定义并证明能够确保监理单位对其监理专业范围实施专业管理,CAPEC 与监理单位对此项设备监理专业理解一致后,CAPEC 才能进行评审。
5.工作过程
5.1 申请监理专业范围评审的条件
设备监理单位申请监理专业范围评审应满足:
1) 申请监理专业范围评审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方)应是申请或已获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
2) 申请方已针对监理专业范围涉及的技术领域进行了设计开发活动,并编制了该专业设备监理服务规划,并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设备监理师;
3) 有一个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该监理专业的监理项目。
5.2 评审程序
5.2.1 申请受理
5.2.1.1 申请
设备监理单位在申请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评审时,需向CAPEC 提交《申请书》,并附如下材料:
1) 设备监理单位编制的该设备监理专业的设备监理服务规划;
2) 已完成或正在实施该设备监理专业的设备监理项目的质量计划或监理规划;
3) 设备监理人员专业能力评定准则和评定记录。
初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时包括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申请。
5.2.1.2 受理
CAPEC 将在审查确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发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如受理,应告知受理的内容及书面告之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发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5.2.1.3 在申请资料评审结束,并符合要求后, CAPEC 与申请方签署《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评审协议》并发放有关文件。
5.2.2 评审
5.2.2.1 CAPEC 对申请方初次申请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现场评审、见证评审。对于扩大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方式一般只进行文件审查和见证评审,必要时需进行现场评审。CAPEC 将根据申请方申请评审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类别,与申请方商定评审方式和时间。
5.2.2.2 CAPEC 将与申请方商定见证评审的监理项目。对于需见证评审的监理项目,设备监理单位应在实施现场监理前15 个工作日,将选定项目的监理工作计划报CAPEC,以便安排见证评审。
5.2.3 评审决定
5.2.3.1 对于初次申请评审的申请方,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报告将与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评审报告一并作出。
CAPEC 向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在向获得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颁发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注明设备监理专业范围。
5.2.3.2 对于申请扩大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评审报告,在完成评审(包括见证评审)后作出。
CAPEC 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注明扩大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
5.3 CAPEC 对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监督管理
CAPEC 将在监督评审时,就设备监理单位对设备监理专业范围专业能力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5.3.1 评审重点:
1) 设备监理单位在已获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内的专业能力保持情况;
2) 设备监理单位是否有超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实施监理业务的情况。
5.4 CAPEC 对设备监理单位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暂停和撤销的管理
5.4.1 设备监理单位对获得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中不再能保持设备监理管理和实施监理能力的类别,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CAPEC 报告。CAPEC 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意见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撤销该类设备监理专业的资格,并更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
5.4.2 CAPEC 在对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评审时,对设备监理单位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保持能力进行抽查。对于在已获得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中,设备监理单位不能继续保持监理管理和实施监理能力的类别,但未在不具备能力的情况下开展监理活动时,CAPEC 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意见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暂停或撤销对该设备监理专业的资格。
5.4.3 当设备监理单位在已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内开展了不具备专业能力的监理项目时,CAPEC 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意见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撤销该设备监理专业至所有设备监理专业范围或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
5.4.4 当设备监理单位在未经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内进行设备监理活动时,CAPEC 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交意见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撤销该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
5.4.5 在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暂停设备监理单位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资格期间,设备监理单位不得再受理该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内的新的监理项目;对于注销和撤销设备监理单位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资格的情况,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将更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设备监理单位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5.4.6 对于暂停/撤销资格的具体实施按照CAPEC-S213《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进行处理。
5.5 设备监理专业范围专业能力管理信息通报
设备监理单位应在每年的1 月30 日和7 月30 日之间向CAPEC 提交其在已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内所实施监理活动的详细类别清单(包括一类、二类和专项)和监理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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