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来源:设备监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设备监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十六条 经审核合格准予注册后,由注册登记机构核发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所在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八条 经注册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登记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造成设备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脱离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连续满2年的。

(六)同时在2个以上设备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活动的。

第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所受处分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内。

第二十条 各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应定期将注册登记及管理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应定期公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根据所在设备监理机构规定的专业范围,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执行相应专业设备工程的监理任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执业范围:对重要工程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储运、材料采购、组装、测试等重要形成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审核,对项目进度、投资款项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和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在受聘的设备监理机构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设备监理机构独立执行本专业设备工程监理任务,参与重要设备形成各阶段管理。

(二)对选择设备工程设计、采购、制造、储运、组装、测试、检验等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项目承包合同、技术方案、法规与标准、重要和关键的工艺规程、组装与测试规程等技术文件与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设备形成的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等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和审核。

(五)对项目执行中费用拨付、追加、扣减提出建议,并对项目的进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项目执行中,在违反承包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有关方面和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合同期内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根据所在设备监理机构赋予的职责,对其负责的监理任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为委托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参与对设备监理项目有影响的经济技术活动。

(四)严格保守有关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只在一个设备监理单位执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保持较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是设立设备工程监理机构、担任设备工程监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或.代表设备监理中介机构独立执行监理业务人员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设备工程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受聘担任工作技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设备工程监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其注册设备监理师专业分类和数量配备,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并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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