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 期货从业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04     期货从业考试视频    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和评价的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 参与期货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等六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来源:考
  (四)内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报送和披露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九条 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主要是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规模、盈利能力等情况来确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
  (二)经纪业务盈利能力;
  (三)净利润。
  第十条 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设定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持续合规状况等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等六类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不符合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的,每项扣0.5分。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期货公司上一年度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位于行业前10名、10至30名的,分别加5分、2.5分;
  (二)期货公司上一年度经纪业务盈利能力位于行业前10名、10至30名的,分别加4分、2分;
  (三)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位于行业前10名、10至3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以下情形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次扣1分;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每次扣0.5分;
  (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5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3分;
  (三)违规使用自有资金的,每项扣2分;
  (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的,每次扣2分;
  (五)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2分;
  (六)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
  (七)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每次扣0.1分,最高扣2分;
  (八)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次扣2分;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三个月以上缺位的,每次扣2分;来源:考
  (十)未经许可或报备私下变更股东的,每次扣10分;
  (十一)未经许可设立、变更经营场所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分:
  (一)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2分;
  (二)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至(七)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3分;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或者罚款的,每次扣3分;被暂停、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5分;被市场禁入的,每次扣10分;
  (四)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10分;
  (五)被警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每次扣15分;
  (六)被撤销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或者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20分。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营业部被采取第十五条所述监管措施的,营业部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营业部按第十五条所述原则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被中国期货业协会或者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累计最高扣3分。我考网论坛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违规行为已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或者同一违规事项被采取多项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扣分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不同违规事项被采取同一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出现被采取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管措施时,期货公司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且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的,对相应的监管措施可以不予扣分,但仍需按照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可加3分;
  (二)管理制度创新成果评价期内在全行业推广的,最高可加2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配合日常监管、落实专项监管工作及整改完成情况,对期货公司进行酌情扣分,最高可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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