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期货纠纷规定(7)

来源: 期货从业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04     期货从业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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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期货纠纷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进行混码交易的,客户不承担责任,但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客户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客户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

混码交易是通过他人的交易编码完成的,投资者往往在与期货公司的纠纷处理以及诉讼过程中,从自己名下编码无交易的表面现象出发,认为期货经纪公司在代理自己的期货交易时,并没有将自己下达的交易指令按规定代理进场通过交易所系统撮合成交,而是为了其他目的私下对冲了,进而推测期货公司提供给自己的一系列成交确认凭证全部是虚假的,从而得出期货公司"欺诈"自己的结论,并希望借此将自己所有亏损全部通过诉讼挽回。

例题: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除客户认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并按下列( )方式分别处理。

A、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承担。

B、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

C、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D、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盈利由期货公司和客户平均分担。

答案:ABC

六、透支交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透支交易的概念与认定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六十。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未按规定通知追加保证金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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