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期货纠纷规定(11)

来源: 期货从业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04     期货从业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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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期货纠纷问题的规定

实物交割责任具体包括如下几种:

1、期货投资者在实物交割中的法律责任;

在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期内,买方投资者没有向其委托的会员经纪公司足额交付交割款项,或者卖方投资者没有向其委托的会员经纪公司交付标准仓单和有关凭证、票据,无论这种行为是否导致经纪公司在交割期内向交易所足额交付货款或交付符合合约要求的标准仓单,都是一种交割违约行为。至于这种交割违约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期货交易法规及期货交易规则并无明确规定,主要是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定。

2、会员经纪公司在实物交割中的法律责任;

3、指定交割仓库的法律责任;

4、交易所在实物交割中的法律责任。

例题:

交割仓库( )给仓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未履行货物验收职责

B、保管不善

C、不能及时交割

D、交割数量不符

答案:AB

九、保证合约履行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未按照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期货交易所亦未代期货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对方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所代期货公司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追偿。

所谓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每日盯市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各合约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经纪会员负责按同样的方法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未代期货公司履行期货合约,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请求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

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的,客户可直接起诉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五十条 因期货交易所的过错导致信息发布、交易指令处理错误,造成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直接经济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系不可抗力的除外。

注意:

1、强调造成期货公司或客户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如主张银行同期利息、相关交通费用则不会支持。

2、不可抗力免责

第五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对期货市场出现的异常情况采取合理的紧急措施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所的合理的紧急措施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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