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1

来源: 期货从业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04     期货从业考试视频    评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33 号

现公布《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自 2012年 5月 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经营活动,加强对营业部的监督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3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营业部的设立、变更、终止及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 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 场所属于产权清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且期货公司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场所具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通道顺畅,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拟迁入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

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且设施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部应当配备 2条以上网络通讯线路,保证营业部的正常交易;

(二)营业部应当配备 2条以上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路;

(三)营业部应当采取双路供电,或者在单路供电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能够提供正常业务运行 4小时的供电时间;

(四)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保证运行安全和稳定;

(五)营业部应当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现场开户场地以及专门的财务和档案室(柜室);

(六)营业部应当配备满足开户管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

(七)营业部应当配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营业部应当设立信息公示栏,且按照相关规定公示下列事项:

(一)中国期货业协会网址及期货公司网址;

(二)期货公司及营业部的投诉和服务电话;

(三)营业部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信息;

(四)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公司及营业部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和期货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营业部应当于变化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对营业场所公示信息进行变更。

第六条   营业部负责人在任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取得任职资格的拟任营业部负责人办理任职手续并报告相关派出机构。

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拟任负责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在营业部所在地实地履行职责, 全面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且不得在期货公司总部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营业部负责人拟 连续 离岗 10个工作日以上的,期货公司应当临时指定 1名符合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提前 5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营业部负责人 1年内累计离岗时间超过 3个月的,期货公司应当更换营业部负责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指定的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更换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 事务。

第八条   营业部负责人拟自行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前 1个月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期货公司在接到营业部负责人离职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并在 3个月内完成营业部负责人变更。

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直至营业部负责人变更手续完成。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在完成变更手续前离职的,期货公司应当指定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 5个工作日内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 事务。

第九条   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应当对离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公司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对离任审计报告签字确认。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 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营业部负责人强制休假与定期审计制度或者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   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且岗位分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当设立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二)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素质和从业经历等能够满足相关业务岗位的需要;

(四)营业部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除营业部负责人外,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5人;营业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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