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浅谈工程建设项目风险

来源:项目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2-05-06    项目管理师视频    评论

  1、前言

  风险(Risk) 是现代社会中经常用到的一个术语, 是与人类的生产生活相伴产生的。对于风险的定义通常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将风险定义为风险的不确定性;另一种是把风险定义为我们预期的目标和实际的差距。美国Cooper D1F 和Chapm an C·B 在《大项目风险分析》一书中给出了较权威的定义: “风险是由于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经济或财务的损失,自然破坏或损伤的可能性。”。

  2、风险识别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项目范围广、组织工作复杂、施工流动性大、周期长等特点。工程项目的这些特点,导致工程项目的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识别即是把工程项目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全部列举出来,然后再逐一进行风险分析。如对施工技术、管理、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等各个方面进行风险分析。

  风险识别的方法有:专家调查法、财务报表法、流程图法、初始清单法、经验数据法、风险调查法。对于工程项目的风险识别来说,仅仅采用一种风险识别是远远不够的。一般是采用两种或多种风险识别方法综合考虑,才能取得较为满意的结果。而且,不论采用何种风险识别方法组合,都必须包含风险调查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前五种风险识别方法的主要作用都在于建立初始风险清单,而风险调查法的作用则是为了建立最终的风险清单。

  3、工程项目风险对策

  风险管理对策是指当风险因素被正确地识别以后, 所采取的防范与控制措施。工程项目一般有以下几种风险对策方法:

  3.1风险的回避

  风险回避就是以一定的方式中断风险源,使其不发生或不再发展,从而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例如,某工程项目虽然从净现值、内部受益率等指标看是可行的。但是项目对投资额、产品价格、经营成本均很敏感,这意味着该建设工程的不确定性很大,也就是风险很大,因而最终决定放弃建设该项目。如果项目已经开始实施建设,则应该充分利用合同条款来回避、减少风险。在实践中通常采取在合同中增加保值条款、 选择合适的外汇计价结算方式、减少预付、垫付资金数额等策略。

  在采用风险回避对策时需注意以下问题:(1)回避一种风险的同时可能会产生另一种新的风险;(2)回避风险的同时也丧失了从风险中获益的可能性;(3)回避风险有时是不实际甚至不可能的。总之,风险回避虽然是一种必要的、有时甚至是最佳的风险对策,但必须意识到这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对策。   3.2风险的分散与转移

  这是一种将风险向其它相关部门分散、转移而减少风险的方法。这种方法按风险转移的方向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策略。

  一种策略是将一部分不可抵抗的特殊风险, 如战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风险, 通过参加保险而向保险公司转移。例如参加人身事故险、机械安全险、货物运输险以及自然灾害险等。这种方法虽然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 但相对于风险的损失而言要小得多, 况且保险费用是可以计入工程项目成本的, 所以这是一种现代社会最常用的风险转移方法。

  另一种策略是通过合同的条款, 使各个子项目的承包商共同分担风险。这也是国际上承包商常用的一种风险转移方法。

  3.3风险损失的控制

  这是一种通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对风险进行控制, 减小经济损失的方法。风险损失的控制是一种主动、积极的风险对策。它分为预防损失和减少损失两方面工作。在采用这一对策时,应形成一个周密的、完整的损失控制计划系统。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控制成本和提出索赔的策略来实现的。

  控制成本是指将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项费用控制在总成本计划中。首先,在制定成本计划时, 要为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留有一定的余地,在投标定价中考虑增加一定比例的风险费(国内称为不可预见费或应急费);其次,是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成本管理,密切注意并反馈风险发生发展的征兆, 以便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提出索赔是根据合同条款向工程项目的所有权单位, 保险公司和子项目承包商要求经济赔偿的方式。工程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 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它是对合同主体各方应承担风险的一种界定,风险分配通常在合同与招标文件中定义。项目的管理者必须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学会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否则将给项目带来巨大的损失。

工程索赔是一种权利要求。没有索赔,合同就不能体现其公正性,因为索赔是合同主体对工程风险的重新界定,而且工程索赔是可以计量的。 利用合同条款成功地进行索赔可以说是减少工程风险的基本手段。

  3.4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也称为风险承担,是指企业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即指一个企业以其内部的资源来弥补损失。 风险自留既可以是有计划的,也可以是无计划的。

  无计划的风险自留产生于几种原因:(1)风险部位没有被发现。(2)不足额投保。(3)保险公司或者第三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补偿损失,比如由于偿付能力不足等原因。(4)原本想以非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至第三方,但发生的损失却不包括在合同的条款中。(5)由于某种危险发生的概率极小而被忽视。在这些情况下,一旦损失发生,企业必须以其内部的资源(自有资金或者借入资金)来加以补偿。如果该组织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则只能停业。因此,准确地说,非计划的风险自留不能称之为一种风险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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